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644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宋俊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零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宋俊男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2日向債權人簽訂綜合消費放款借據,嗣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50,000元,其借款期限自96年12月12日起至103年12月12日止、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如綜合消費放款借據所示,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債權人收執。
(二)詎料債務人自100年8月12日起未依約繳付本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權人得依該借據第7條第1項約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依約應清償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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