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 律師上列被告因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具有殺傷力之改造霰彈槍罪嫌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將其收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2月26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楊坤樵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