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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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24號再抗告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票裁定抗告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本院97年度抗字第24號裁定提起再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原法院之許可者為限。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抗告人以:再抗告人不懂法律,不清楚原裁定內容,法院為公正機關,不應替經營賭場者追討賭債云云而提起本件再抗告,顯非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其再抗告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再抗告人如認相對人行使權利不合法,應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以資解決,而非以非訟程序予以爭執,前於抗告理由已有載明,特予再次敘明。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麗秋
法官張育彰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