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9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劉鴻基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7854、7833、8264、8566號),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8日裁定羈押,97年1月8日延長羈押,羈押期限將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8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7年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李雅俐
法官唐中興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