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9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文股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 律師被告丙○○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劉鴻基 律師被告乙○○
現服役通訊選任辯護人 黃翎芳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李雅俐
法官唐中興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書記官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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