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89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甲○○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8,000,000元,詎屆期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影本及相對人甲○○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月2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陳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