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794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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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9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79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勵民 相對人即債務人巧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枝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寶儀 (原名: 鍾麗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誼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