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79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列表釋明所請求之利息、違約金其利率分別如何計算、各項費用之計算方式。
二、分別釋明請求金額(未含利息、違約金及各項費用)。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