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79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良品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