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04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042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乙○○
地下1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零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卷附之借據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表所載,其利率約定採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百分之七點三三計為年利率,債權人請求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計算利息,故本件利率應為百分之十點零一(即適用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效之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八加百分之七點三三,而非適用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效之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故債權人逾此利率之請求,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