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4865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務人 李國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國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利率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請求之依據?(請以螢光筆劃線)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