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44號原告展新電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松路 上列原告與被告盈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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