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他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他字第30號原告 塗雪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雄海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伍萬零貳佰貳拾貳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陳雄海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經移送本院民事庭,案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73號民事事件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應免納裁判費,而前開事件經判決原告部分敗訴,原告不服,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1年10月8日,以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7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第二審訴訟費用。嗣該事件迭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964號及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519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提起第二、三審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萬9,665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5萬0,222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