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94號上訴人 林麗玉 被上訴人 張茗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075,1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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