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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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丁○○○間因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因原告溢繳第一審訴訟費用,本院為依職權返還溢繳之第一審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原告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柒佰貳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之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9,000元【計算式:(504×1000×6/144)+(800×360)=309,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33,10元,而原告於起訴時係繳納9,030元,致溢繳訴訟費用5,720元,茲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管安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