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30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威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235號、110年度偵緝字第81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威誌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裕凱
法官洪韻筑法官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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