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合夥帳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9號上訴人即原告好丰采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殷孝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錡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合夥帳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19日111年度訴字第59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