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進春(法扶)蔡明樹律師選任辯護人莊雯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軍偵字第203號、109年度軍偵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吳進春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2月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吳俞玲法官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