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3號原告 張唯萱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 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 楊媚如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