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21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2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219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文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112年1月3日所為110年度交字第21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75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45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世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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