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1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宜記載
其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並未載明被告甲○○之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
法送達訴訟文書,其起訴書狀顯不合法定程式,茲命原告補正被告甲○○之真正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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