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91號原告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甲○○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頁第6、7行中關於「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5款」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美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碧珠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