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6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621號、109年度毒偵字第456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268號、109年度偵字第8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建昇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5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李昆南法官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