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九八號
原告卜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文勝 被告安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文芳 右原告與被告安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玖拾貳萬叁仟壹佰零叁元折合銀元貳佰陸拾肆萬壹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玖仟零伍拾貳元,折合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伍拾陸元,扣除原告所繳部分金額後,尚欠新臺幣柒仟玖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袁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