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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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六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認可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所為(二00三)洪民一初字第一七五八號民事判決書。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經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業於同年十二月十一日確定在案,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暨所附江蘇省泗洪縣公證處所出具公證書及所附上開法院判決書、離婚判決效力證明書在卷可參。經核其判決內容,並未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茲聲請人聲請認可前開判決,依首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兆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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