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吳澄潔律師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本人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台幣六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林世民法官包梅真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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