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9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294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六三五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於偵查中,若被告業已死亡,而檢察官疏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猶向管轄法院起訴者,因發生訴訟繫屬時,被告既已死亡,訴訟主體失其存在,其起訴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偵查終結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同年十月二日始繫屬於本院等情,此有上開起訴書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十月二日板檢 榮宏 95毒偵6352字第84736號函各一份在卷可稽。惟查被告已於同年九月二十一日死亡之事實,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全戶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一份附卷為憑。茲被告於本案繫屬於本院前即已死亡,檢察官本應為不起訴處分,卻仍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其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