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6號被告戊○○
丁○○被告甲○○
號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上訴字第1997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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