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財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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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家財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財訴字第8號原告 熊郁仁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 律師
李致詠 律師被告 謝荔棻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所載「壹仟零參仟玖佰陸拾參」,應更正為「壹仟萬零參仟玖佰陸拾參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六列、第二十八列所載「10,0003,963元」,應更正為「10,003,963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頁第十九列所載「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