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050號上訴人 陳俊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紀淑梅 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1050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637,398元(計算式:181平方公尺×起訴時之公告現值544,958元)=98,637,3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0,0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