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15號債權人台東縣新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李隆榮 債務人 顏惠萍
顏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顏惠萍邀顏惠珍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0年9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正,約定以105年9月30日為清償期限,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年息1.5%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者,按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101年12月30日及本金49,995元。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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