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82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82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8236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肆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㈠本金債權:新臺幣96,466元整。㈡利息計算:
⑴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⑵繳款期限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709元整。㈢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96,46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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