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13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呂立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86年3月24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並約定自結帳日起,以年息11%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債務人未於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時,債權人應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及依循環息之10%加收違約金。
(二)按債務人向債權人領用之信用卡於86年3月24日啟用,並以債務人信用卡核准生效前一日為該卡每月出帳單日,即每月23日有帳戶餘額資料可證。債務人至102年2月23日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累計共新臺幣117,474元未繳納。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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