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龍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暴利行為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955,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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