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簡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補字第2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及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30,381元(
計算式:1428×191/1200×1/3×13600=0000000),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1,296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
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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