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小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小字第59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雖以被告住所地為臺南縣永康市,向本院提起訴訟
,但經查閱被告戶政資料,被告係設籍於高雄縣美濃鎮,並
非上開住所,是依被告設籍情形,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管轄為當,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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