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簡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字第52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00000000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元30,70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前段於
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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