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041號聲請人 黃家榮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違反農業金融法案件(本院107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家榮於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家榮因違反農業金融法等案件,經本院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4月19日裁定羈押,並於107年7月19日延長羈押1次。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本案已坦承犯行,且無串供、逃亡之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經本院查閱相關卷證,衡諸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且考量經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並參酌本案業已宣示判決在案,認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且審酌被告若可提供相當、確實之擔保,亦可確保本案嗣後刑之執行程序,是認為因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應予准許。爰准許被告於提出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保證金後,得予停止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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