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953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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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95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59533號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丁○○
一、⑴債務人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零參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0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⑵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萬壹仟壹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③債務人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捌萬貳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0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