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藍錦福 代理人 林恒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並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預納及補正,依上開說明,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許婉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靜怡附件:
(一)聲請人及配偶、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資料外,須補登存摺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權利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依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須負擔其配偶每月勞保、健保費3,869元,惟聲請人陳明其配偶 蔡昕緹 因病離職無收入,尚須聲請人扶養,為何須支出勞保費?兩者顯有矛盾,請聲請人說明原因,並提出其配偶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四)請補陳聲請人之配偶目前之工作收入情況如何?如有,請提出在職證明及薪資收入證明;如無工作,求職之情形為何?或有無領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其受扶養親屬(即蔡昕緹、 藍綉宜 )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提出相關證據說明聲請人之配偶、女兒每月具體之開銷為何?並說明其女兒有無收入(包含打工、各類補助金等)?扶養費6,000元之計算依據為何?
(七)請提出每月支出交通費1,200元、扶養費12,000元、瓦斯費700元之各項單據、轉帳交易明細。
(八)依聲請人檢附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為得利商行之負責人,應說明擔任該商行負責人之期間、何時設立商行及現行是否尚在營業中、每月營業額之金額,若已停業或讓與他人營業,請說明何時停業或轉讓營業,並就上開說明事項提出相關證明。
(九)聲請人全戶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教育補助、低收入
戶補助、老年給付、原民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十)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最近二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其於民國104年4月至104年5月底,擔任臨時工,則請說明聲請人擔任臨時工前有無工作收入?如有其收入情形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薪資證明文件。倘無收入,如何支付每月26,707元之必要費用?又如有親友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流向之證明)
(十三)聲請人自陳名下車輛已報廢,請提出相關證據為佐;並說明聲請人之房屋所座落土地為何人所有,並提出房屋及基地所有權登記謄本。
(十四)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十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