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共有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236號上訴人 蔡順隆 法定代理人 李明雅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 律師被上訴人 蔡惠淑
蔡惠珍 共同 郭憲文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共有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5年4月2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並應於105年3月31日前具狀陳報上訴人於101年12月28日給付蔡惠淑之新臺幣5萬元之性質為何、給付目的為何,被上訴人則應就上訴人105年2月26日陳報狀所載,具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