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82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至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莉馨 因104年度訴字第198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3,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6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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