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 吳伯倫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訴之聲明所示之圍牆,占用原告所有○○○鄉○○段○○○○號土地約略面積為何。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即占用面積×土地公告現值)。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