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3號原告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法定代理人 簡永富 訴訟代理人 李宗哲 律師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49,32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25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8,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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