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4號原告 林萬春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請求返還之土地為何,如係彰化縣○○鎮○○段○○○○號土地,則應補呈該筆土地之土地謄本;如係同地段558-3地號土地,則應更正本件訴之聲明(並另附繕本寄予對造)。
二、陳報本件受侵占之土地面積約略為何。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即土地受侵占面積×公告現值×持分比例)。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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