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 巫軒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68,8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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