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林建宏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金真真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1年11月16日所為之101年度簡上字第30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若萍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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