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4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稅簡字第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稅簡字第49號原告陳OO輔佐人張OO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許慈美 訴訟代理人 蘇芳儀
參加人江OO
邱OO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民國107年10月16日台財法字第10713940600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原處分: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及107年7月23日財北國稅法二字第1070027571號復查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OO、邱OO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不服財政部民國107年10月16日台財法字第10713940600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原處分: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及107年7月23日財北國稅法二字第1070027571號復查決定),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在案;因原告主張列報扶養其女江OO之免稅額,與參加人江OO、邱OO同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之免稅額有重疊之處,倘原告主張有理由,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翊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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