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92號原告 周守貞 被告 萬正英 即 萬民仰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2,000元,應繳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22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18日寄存於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於10日後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陳麗芬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