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23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子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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